一、我和朋友想一起開一家公司,是做合伙人還是股東好呢?
首先來一起看一下合伙人和股東二者的區別:
1、身份不同
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

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于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2、出資不同
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承擔責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依據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東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
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執行人行使管理權,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是幾個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股東是通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的,公司治理主要是通過三會一層來執行的,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一層是指經理層,也就是經營管理層。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人可以自由設定規則,可以分收入,也可以分利潤,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
而股東分配的是企業稅后凈利潤,一般按股權或股份比例進行,但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約定、股份公司由章程規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一百六十六條)。

6、競業限制不同
對于合伙人,《合伙人企業法》中規定,普通合伙人是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這是絕對禁止的,合伙人協議也不得排除。
但是對于股東,公司章程可以寫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那股東就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所以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的。也就是說是否競業限制是需要在章程中明確的。
7、進入與退出機制不同
合伙人入伙或退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或退伙協議。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而股東可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受讓股權或股份進入公司,股東也可通過轉讓其股權或股份、由公司收購其股權或股份(當然法律有特殊規定)而退出公司,股東在進入前及合法退出后均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兩者都有利有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及需求進行選擇。
二、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100萬的部分,可以享受減半優惠政策,那么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享受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第一、二條的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述政策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三、我們是一家廣告公司, 2020年享受了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請問2021年還能繼續享受這項減免優惠政策嗎?
可以。為應對疫情沖擊,支持廣告業、娛樂業恢復和發展,2020年5月印發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對于政策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2021年3月印發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以上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可以繼續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優惠政策。
因此,你們公司2021年可以繼續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