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處理了一宗福建某合資食品生產企業超出許可的品種范圍生產食品的投訴舉報案件的二審程序,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該生產企業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舊證),正本中標明的產品名稱是: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發證機關在副本的品種明細中標明的是抽樣的產品“香菇脆片”,而“香菇脆片”是包含于“蔬菜脆片”中的具體一個產品,生產企業在持有該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期間內,同時生產的其他產品“秋葵脆片”等蔬菜脆片,此種情況下該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許可品種范圍僅僅只是“香菇脆片”,還是“蔬菜脆片”內的所有產品?該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是否屬于超出許可品種范圍生產食品的情形?
要回答前述的兩個問題并且,我們需要明確一點,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生產的食品品種范圍具體應當如何確定?
食品的具體產品多種多樣,同屬于一個品種范圍內的食品產品,只需取得該食品品種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即可滿足該品種范圍內的所有食品產品的生產許可要求,而如何去確定多個產品是屬于同一食品品種的產品,具體食品品種的區分和確定規則如下:
一、新證的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范圍按照新證的“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的內容確定許可的食品品種范圍
對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新證)中“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新分類目錄)內容填寫,而新分類目錄的內容已經明確了各個具體的食品品種明細,新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范圍就是新證的“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的所標明的食品品種范圍;
二、舊證的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范圍應當是正本記載的產品名稱中標明的“許可小類”的所確定的食品品種范圍。
首先,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第八條的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需要相應的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也就是說,同一食品品種的生產設備、工藝等條件和相關生產管理標準和制度是一致的。
其次,在2016年最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目錄》公布前的《食品生產許可目錄28類食品分類》(以下簡稱舊分類目錄)中按照食品的范圍依次為“食品大類”,“食品小類”,“產品單元”,在舊分類中并未對食品品種作出明確的區分;而針對每一“食品小類”均設立了與之相對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作出規定,將每一食品小類作為一個申證單元,同時每一申證單元內又細分為各個“許可小類”,審查細則的最小審查單元是“許可小類”。并且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是針對許可小類進行審查要求的規定的,包括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點、必備的生產資源、產品相關標準、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檢驗項目。許可小類中的所有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要求和相關條件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許可小類包含的所有具體食品產品應當是屬于同一品種。
再次,在具體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關于食品抽樣檢驗規則的規定,針對同一許可小類的食品產品,只是隨機抽取其中的一種具體產品進行發證檢驗,而不同的許可小類的產品,都必須經過抽樣檢驗,這也表明許可小類與許可的食品品種是同一概念。
最后,以本案為例,《蔬菜干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第八條抽樣方法中明確:“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對每個申證小類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審查細則中,對于每一個小類(本案中為“蔬菜脆片”)只是隨機抽取一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而不是對該小類中的每一個產品都進行發證檢驗,也就是說,該許可小類范圍內的產品采取的檢驗標準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要求是一致的,食品生產許可品種范圍的基本許可單元就是審查細則所指的小類,而不是每一具體的產品名稱,因此每一個“許可小類”就是一個單獨的許可生產的食品品種。同時,在最新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的內容中得到確認。該公告說明“《食品生產許可證》中“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內容填寫”,而《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的“蔬菜干制品”類別中品種明細只有五種,分別是“1.自然干制蔬菜2.熱風干燥蔬菜3.冷凍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也就是說,在國家最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的基本單元(品種明細)就是“蔬菜脆片”,與舊證正本標明的許可小類一致。因此本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應當是“蔬菜脆片”,而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不屬于屬于超出許可品種范圍生產食品的情形。
綜上所述,新證的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按照新證的“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的內容確定;舊證的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按照舊證的正本標明的“產品名稱”中的“許可小類”的內容確定。
附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質檢總局令第79號)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
第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第十六條 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
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蔬菜干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為主要原料進行選剔、清洗、粉碎、調理等預處理,采用了自然風干、曬干、熱風干燥、低溫冷凍干燥、油炸脫水等工藝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制成的產品或以蔬菜干制品為原料經過混合、粉碎、調理等工序制成的產品。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熱風干燥蔬菜、冷凍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5個小類。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對每個申證小類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