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很多公司都會請專業人士或者找代理機構進行稅務籌劃工作,那么對于稅務機關來說,他們是如何看待稅務籌劃這一行為的呢?

首先,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合法的行為。 虛報成本費、少列收益的這種不叫納稅籌劃,叫偷漏稅,這種情況要分析清楚。
另外,行政法有一個標準叫“信任維護”,延伸實際意義中規定稅務機關得信任經營者,不可無緣無故猜疑經營者,不可以沒事兒就下來查帳。經營者所做得一切降本增效個人行為,在沒有確立違反規定得前提條件下,稅務機關是不會顧及到的。稅務機關的工作員相比維護保養領域社會道德,更在乎自身的工資待遇是否有升高、辦公環境是否有變好,不容易激情上去去整些費力不討好的事。
前邊說過,稅務機關依法行事,客觀事實是稅收法律確實有系統漏洞,這兒簡易的說一例
一個普通合伙人,例如我,是個自己創業工程建筑承攬的,按稅收法律規定我這類流動性戶是沒有工商局和稅務變更的,有一天我收到了一個工程分包新項目,做完了以后,他人給了我酬勞,我想問一下如今我是該按經營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或是按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
分不清吧?看稅收法律吧
《本人所得稅收法律條例全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要求, 勞務報酬所得,就是指本人從業勞務公司獲得的所得,包含從業設計方案、裝修、安裝、繪圖、檢驗、檢測、診療、法律法規、財務會計、資詢、授課、漢語翻譯、見刊、字畫、手工雕刻、影視制作、音頻、錄影、表演、演出、廣告宣傳、展覽會、技術咨詢、詳細介紹服務項目、經紀人服務項目、代辦公司服務項目及其別的勞務公司獲得的所得。《本人所得稅收法律條例全文》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點和第四點要求, 經營所得,就是指:本人依規從業辦校、診療、資詢及其別的服務主題活動獲得的所得;本人從業別的生產制造、生產經營獲得的所得。
我既能夠覺得是自身干的個體經營,還可以是幫其他施工隊伍干活兒,拿的勞務報酬。個體經營的征收率5%跳起,而勞務報酬上去20%的征收率,我選擇按個體經營交稅,并指出法律條款能夠為我救場,稅務機關是不能夠覺得我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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