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成都市的相關要求,開辦費用能夠在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的當日一次計入期間費用,一般依照5年攤銷費。那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問題到底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1.依據新稅法,開辦費仍未確立列作長期性待攤費用。企業于逐漸運營之日的當初能夠 一次性扣減,還可以依據新稅法與長期性待攤費用解決相關的要求開展解決。但特別注意一旦選中,不可變更。
2.企業籌備期內,針對與籌辦主題活動有關的招待費開支,能夠依據本年利潤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而且容許抵扣。
3.企業籌備期內產生的宣傳費和業務宣傳費,能夠依據本年利潤計入企業籌辦費,并依照有關要求準許抵扣。
4.企業自逐漸生產運營的本年度,做為逐漸測算企業損益表的本年度。依照《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企業企業所得稅多個稅務事宜對接難題的通告》有關要求可獲得,企業生產運營以前產生的有關籌辦花費開支,不可測算為本期的損益表。
5.新開設的房產開發企業,對開辦費開展稅務解決時,理應計入損益類,不會再做納稅調整。
6.新稅法務必革除未獲得商住樓銷售額之前產生的花費(期間費用、營業費用、銷售費用)計入"長期性待攤費用"分五年抵扣的作法。